1、 即日起,收取增值稅發票時,原則上應取得打印了“*稅收分類編碼簡稱*具體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發票;并且核對“稅收分類編碼簡稱”與具體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對應,編碼簡稱不對的不予報銷。《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可在財務部辦事指南里下載。
如:(1)設計分包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應打印“*設計服務*設計費”;
(2)住宿費應打印“*住宿服務*住宿費”
(3)紙質文具及用品應打印“*紙制品*具體商品名稱”
(4)文具及類似用品應打印“*文具*具體商品名稱”
2、 鑒于目前各地系統升級尚未全部完成,故自2018年2月1日起不再報銷2018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發票中沒有打印“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請取得上述發票的盡快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