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IV標準!浙江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我廳制訂了浙江省環境保護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將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向你單位及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8年7月20日前反饋我廳或標準編制單位。
浙江省環保廳水處 陳奡,電話:(0571)28913001,傳真:(0571)28869121,地址:杭州市學院路117號(310012)
浙江省環保廳科合處 黃冠中,電話:(0571)28172898,傳真:(0571)28869121,地址:杭州市學院路117號(310012)
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 許明珠,電話:(0571)87969822,15158859271;傳真:87999782,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9號(310007),電子郵箱:68077483@qq.com。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6月15日
附件:《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征求意見稿)
前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提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治理能力,結合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是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的加嚴。加嚴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4項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項目,其余控制項目仍按GB18918中一級A標準執行。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和醫院污水,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和相關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間接排放限值或地方規定的相應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是對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和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時,這些污染物項目執行國家標準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排污許可及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進入地表水體的,執行相關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質標準或行業相關回用水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物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直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T70高氯廢水化學需氧量的測定氯氣校正法
HJ/T132高氯廢水化學需氧量的測定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HJ/T195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199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光光譜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質總氮的測定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質氨氮的測定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質氨氮的測定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質總氮的測定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質總氮的測定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質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質總磷的測定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鉀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3.1城鎮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鎮污水處理廠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執行本標準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名錄,并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備案。
4.2自2020年12月31日起,名錄中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4.3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新立項的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
日均值 |
最大瞬時值 |
||
1 |
化學需氧量(CODCr) |
30 |
50 |
2 |
氨氮1 |
1.5(3) |
5(8) |
3 |
總氮1 |
10(12)2 |
15 |
12(15)3 |
|||
4 |
總磷 |
0.3 |
0.5 |
注1:括號內數值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執行; 注2:適用于新立項城鎮污水處理廠; 注3:適用于改(擴)建污水處理廠。 |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一般要求
5.1.1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廠內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監測結果。
5.1.2新建和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物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用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2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的監控位置應設在污水處理廠總排放口。
5.2.2污染物監測應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選用自動比例采樣器時,取24h混合樣;人工采樣時,每2h采樣一次,取24h混合樣。最大瞬時值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計。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HJ/T91有關規定執行。
5.2.3對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監測方法或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方法標準編號 |
1 |
化學需氧量(CODCr) |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 |
HJ 828 |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
HJ/T 70 |
||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
HJ/T 132 |
||
2 |
氨氮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5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
HJ 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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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HJ 535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6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5 |
||
3 |
總氮 |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光光譜法 |
HJ/T 199 |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6 |
||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 668 |
||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 667 |
||
4 |
總磷 |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GB 11893 |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HJ 671 |
||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HJ 670 |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監督檢測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或不符合標準的行為,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