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自備水源供水單位污水處理費代收代繳及重污染企業差別化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江蘇省財政廳、物價局、住建廳、水利廳、環保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6]5號),南京市財政局、物價局、建委、水務局、環保局等五部門《關于轉發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寧財綜[2016]596號)、《關于完善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寧發改價費字[2019]371號)等法規、文件要求,現就相關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備水源供水單位污水費征收
南京市自備水源供水單位應按照《關于調整非居民生活用水等污水處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價工[2015]106號)文件要求,按照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價格為1.4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戶污水處理費價格為1.95元/立方米的標準做好所供水范圍內的用水戶污水處理費的代收代繳工作,代征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所代征污水處理費全額按月上繳至南京市供水節水指導中心指定的財政專戶。自備水源單位不得滯留、截留、挪用,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對收費工作的核查、審計。
二、重污染企業差別化污水處理費征收
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多排污多付費原則,我市對重污染企業實施差別化污水處理費征收政策,被環保部門評為紅色等級的企業,污水處理費在現行的標準基礎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評為黑色等級及連續兩次(含)以上被評為紅色等級的企業,污水處理費在現行基礎上加收1.0元/立方米;被評為綠色、藍色、黃色等級的企業,污水處理費執行現行標準不變。重污染企業應按月或雙月抄表周期將差別化污水處理費統一上繳至我中心指定的財政專戶。
三、相關報表上報要求
南京市自備水源單位應按月上報所供水單位的月度水量報表和代收污水處理費報表。重污染企業應按月度上報水量報表,各供水企業應按相關規定提供涉及差別化污水處理費重污染企業聯系信息和月度用水量。
南京市供水節水指導中心將不斷加強對自備水源供水單位代收代繳污水處理費及重污染企業差別化污水處理費繳費工作的日常監管和動態考核,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企業,管理部門將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江蘇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聯系電話(傳真):52265376。聯系地址:秦淮區虎踞南路58號-1六樓(郵編:210004)
南京市供水節水指導中心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