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
配套管網建設和運營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近年來,我省加大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力度,實現了全省縣級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全覆蓋的目標。但由于污水管網不配套、價格體系不完善、市場化運作程度低、運營管理不理想,部分污水處理廠未完成污染減排目標任務。按照規劃引領、機制創新、優質高效、規范運營的原則,為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和運營管理,全面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理效率,努力完成我省水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任務目標
(一)建設任務。2014年,建設污水管網1085.9千米,項目總投資15億元。其中,完善40座未被國家認定減排量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620.4千米,完善運行不正常并進一步提升減排量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465.5千米。2015年,建設污水管網1098.2千米,項目總投資15億元。其中,繼續完善40座未被國家認定減排量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420.1千米,繼續完善運行不正常并進一步提升減排量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678.1千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配合)
(二)主要目標。2015年末,完成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任務,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配套設施,提高進水負荷率,按照新增化學需氧量、氨氮削減量分配要求正常穩定運行,其中,上年度滿負荷運行的污水處理廠本年度化學需氧量、氨氮削減量不低于上年度國家認定的削減量;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進一步完善配套管網,使其運行負荷率不低于75%;未被國家認定減排量的污水處理廠于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在建的10座污水處理廠于2014 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運行負荷率不低于60%,并確保穩定正常運行。2014—2015 年,每年新增化學需氧量削減量不低于3.06萬噸、新增氨氮削減量不低于0.46萬噸,確保2015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2.9萬噸以內,比2010年減少6.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 51萬噸以內,比2010年減少8. 1%。(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計局配合)
二、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運營管理
(一)加快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快昆明市第九、十一、十二污水處理廠和環湖截污等6個項目和貢山縣污水處理廠建設,確保2014 年9月底前完成建設任務。認真梳理未被環境保護部認定減排量的40座污水處理廠和運行不穩定的78座污水處理廠存在的問題,于2014 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務。嚴格按照年度建設任務,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污水收集和雨污分流管網建設,提高配套污水管網覆蓋率,大幅度提高污水處理量和進水濃度,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切實發揮最大減排效益。(有關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創新資金籌措方式。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財政部以獎代補資金各1.5 億元,省級城鄉人居環境提升行動專項資金安排1億元,16個州、市按照與省級補助1 : 1 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合計1億元(藏區配套資金由省級專項資金安排),鼓勵縣、市、區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盤活存量資產收入中增加資本金注入。上述財政性資金可作為資本金注入社會資本參與污水管網建設和運營的企業用于貸款融資。項目所在地政府要明確項目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充分履行出資人職責,強化對財政性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靈活運用價格機制支持污水管網建設運營,全省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由0. 8元/ 噸調 整為1元/噸,上下浮動20%。對社會資本參與污水處理管網建設和運營的企業,給予0.2元/ 噸的管網建設貼息補助。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應按照“成本公開、政府定價、聽證確定”的要求,認真履行好聽證會程序后組織執行。未被環境保護部認定減排量的40座污水處理廠所在地,要于2014 年7 月1日前完成污水處理費調整聽證工作,收費標準不得低于省定指導標準下限水平。(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積極推廣污水、垃圾處理與城鎮供水“三費”合并收取模式,不斷提高征收率,做到應收盡收。根據環境保護部在線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加快推行污水處理廠主要污染物削減量與污水處理費動態撥付掛鉤機制,提高污水處理費使用效率,增強企業參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積極性。污水處理費不能滿足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需求的地區,當地財政要適當給予補貼。(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
(五)引入市場化經營模式。建立完善市場導向,采取融資代建、資源捆綁、BOT( 建設—運營—移交)、TOT( 移交—運營—移交)、PPP(政府—企業—合作) 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污水管網建設。因地制宜制定出臺符合本地實際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和運營管理“一廠一策”、“一網一策”激勵政策。支持社會資本投資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特許經營權質押等形式,參與污水處理企業的改制重組。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吸引國內外企業參與我省污水處理配套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推行專業化、規模化管理。在同等條件下,支持污水處理企業優先獲得協同處理生活垃圾、糞便、污泥、再生水等特許經營權。(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
(六)加大土地和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用地供應,根據需要除劃撥供應外,可采取協議出讓、租賃等有償供地方式。進一步加大銀政、銀企合作力度,鼓勵商業銀行擴大對社會資本參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企業的貸款支持規模,實行差別化貸款利率政策,簡化貸款審批手續。鼓勵金融機構發行用于污水管網建設的專項金融債券,支持社會資本投資企業通過股權、上市、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積極探索把收費權抵質押融資范圍擴大到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形成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融資模式。(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金融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政策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按照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從事供水、污水及生活垃圾處理,符合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自產銷售再生水的,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公司隨供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地稅局、國稅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各州、市人民政府是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和減排目標任務的責任主體,州、市長為第一責任人,縣、市、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承擔具體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統籌協調組織好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和設施運營監管工作;省環境保護廳要做好項目環保驗收,強化日常監測管理工作,并將年度化學需氧量、氨氮削減量分解下達到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到每一個污水處理廠;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要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并及時下達建設計劃和下撥建設資金;省統計局負責做好化學需氧量減排核查的基礎數據統計工作,并及時與省直有關部門溝通銜接,確保口徑一致、數據準確。國土資源、水利、監察、審計、稅務、金融等省直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全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順利推進。(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審計廳、地稅局、統計局、金融辦、國稅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各級政府要加快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進度,認真落實好規劃、土地、環評等資料,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可研報告審批。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啟動審批綠色通道,采取限時辦結等方式,加快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前期工作,并積極爭取將我省更多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列進國家規劃。(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建設資金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所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全額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營,對不足以支付設施正常運營的要給予財政補貼。要設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專項賬戶,實行專項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賬目清楚,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各級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設施運行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污水處理運行日常監管,及時督辦整改進水濃度低、負荷率低、中控系統和在線監測設施不完善等問題,督促污水處理廠建立目標量化管理和考核制度,健全日常水質監測數據、在線監測數據和企業運行臺賬、污泥臺賬、動態信息報送等有關制度,切實加強化學需氧量、氨氮減排和污水處理廠運行考核,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持續、穩定運行,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水質監測數據和在線監測數據。(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嚴格責任追究問責。對不能如期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任務,未完成污水減排目標任務的州、市、縣、區和單位,要實行 “區域限批”、“行業限批”和“企業限批”,減少下年度資金和項目安排,并對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問責。對未完成城鎮污水減排任務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扣減其污水處理費用,并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暫停該企業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附件:各州、市2014—2015年度建設任務項目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 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