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廠4人被抓!
2024年7月10日,昌江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務服務中心、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檢查組對某鎮某集團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污水處理廠正在運營,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廠區超泄排放池(應急池)未經處理的污水通過移動式潛水泵將污水通過塑料軟管抽至PVC管和地埋式的PE熱熔管匯入排污管道向廠外的卡叉溝直接排放。經采樣監測,結果顯示,排放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污染因子均超過排污許可濃度限值。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集團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通過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某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進行裁量,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4年10月10日對該集團有限公司處罰款22.1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昌江縣公安局對4名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認為“暗管偷排”是指企業或個人為逃避監管,通過隱蔽方式設置排污管道,并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具體可歸納如下:
一、在客觀上,具有通過暗管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以下簡稱《移送拘留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具體而言:
何為“暗管”?
根據《移送拘留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由此,在認定“暗管”時,應作廣義理解,而不應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經依法申報的管道。
何為“法定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的排污口即為法定排污口,法定排污口一般會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排污許可文件中注明。
二、在主觀上,具有逃避監管的故意
“暗管偷排”應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逃避監管的故意”為構成要件。
首先,從現有規定來看,《移送拘留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設置暗管是為了“達到規避監管目的”。由此,在認定暗管時,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具有規避監管的目的。
針對上述規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組織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指出:“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是獲取真實排污情況、采集排污數據的基本手段……。利用非法排污設施故意逃避監管,造成環境被不知來源的污染物破壞,是環境保護的重大隱患。”意即“暗管偷排”的成立以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為前提。
— —